在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的知识点中,确实存在多种转让方式及其对应的法规制度,这些知识点在客观题考核中较为常见,且容易因不同的规定而混淆。因此在学习此节时要先理解,再区分。 以下是对该部分知识点的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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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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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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