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新增
①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
②根据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增加有关法律渊源的个别规定。
③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增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的有关规定。
④ 增加新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内容。
⑤增加高质量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关内容。
(2)调整
①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
②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第二章
(1)新增:
①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②危困状态的、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举例说明。
③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有关规定。
(2)调整:
①重大误解的举例。
②表见代理成立主观要件的表述。
第三章
根据《民法典》,调整抵押与租赁的相关表述。
(2)新增: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增让与担保相关规定。
第四章
(1)新增:
①格式条款的认定相关规定。
②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规定。
③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范围。
④为什么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实现物权”的理由。
⑤代物清偿的规定。
⑥债权的多重让与。
⑦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相关内容。
⑧次承租人的代为履行的相关内容。
(2)调整:
①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的表述。
②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③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处理。
④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的范围。
⑤明显不合理的价格的判断。
⑥标的物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是有处分权的规定。
第五章
(1)新增:
①合伙企业的登记与信息公示
②新合伙人撤销入伙协议权利
③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投资者的收益分配
④设立合伙企业条件“兜底”规定的相关表述
(2)调整: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限制的细化表述
(3)删除:
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的具体认定相关表述
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相关表述
③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后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章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本章知识点进行全面调整、新增。
第七章
根据证监会新规,对本章知识点进行全面调整、新增
第八章
(1)新增:
①对物权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行为的认定。
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中增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③债权确认诉讼中异议人提起诉讼期限性质的认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
(2)调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3)删除:
①申请破产相关材料补充、补正的有关规定。
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内部决定程序的规定。
第九章
(1)新增:
电子票据的特点等相关表述
(2)调整:
Ⅱ类户、Ⅲ类户相关规定
(3)删除
单位卡申领的有关规定。
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交的文件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程序
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票据变造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无实质变化。
第十一章
(1)增加:
①反垄断中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范围。
②反垄断约谈制度。
③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
④上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2)调整:
“重要证据”的概念。
第十二章
(1)新增:
①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规定。
②损害调查与保障措施部分规定。
(2)删除:
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