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备考预习已开始,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越早备考越能实现备考目标。北京财科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第八章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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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知识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提示】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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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 |
畜禽养殖场 |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二、税目与税率
税目 | 计税单位 | 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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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2元至12元 | 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
2.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4元至14元 | 分为两类水污染物 |
3.固体废物 | 每吨 | 5元/15元/25元/1000元 | |
4.噪声 | 超标分贝 | 每月350至11200元 | 只包括工业噪声 |
全国统一定额税:固体废物和噪声;
各省浮动定额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上限设定为下限的10倍。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023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18、19日,想要参加考试的考生,北京财科学校会持续更新预习阶段学习方法及知识点,一起坚持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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