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备考预习已开始,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越早备考越能实现备考目标。北京财科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二》第一章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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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解释】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
| 4.社保基金投资收益 |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
| 5.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相关所得 | (1)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税(2)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2新增)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7.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8.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9.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18、19日,想要参加考试的考生,北京财科学校会持续更新预习阶段学习方法及知识点,一起坚持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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