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备考预习已开始,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越早备考越能实现备考目标。北京财科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第七章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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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七章 车辆购置税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1.购置: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自用
3.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4.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
5.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应税车辆:列举的应税车辆 | 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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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1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 |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2023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18、19日,想要参加考试的考生,北京财科学校会持续更新预习阶段学习方法及知识点,一起坚持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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