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备考预习已开始,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越早备考越能实现备考目标。北京财科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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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纳税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加工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
3.进口环节
4.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5.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6.移送使用环节
2023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18、19日,想要参加考试的考生,北京财科学校会持续更新预习阶段学习方法及知识点,一起坚持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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