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备考预习已开始,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越早备考越能实现备考目标。北京财科学校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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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消费税通常情况下,单一环节征税,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流通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消费税外,如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税方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
从价定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
2023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18、19日,想要参加考试的考生,北京财科学校会持续更新预习阶段学习方法及知识点,一起坚持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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