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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注会试题 >> 经济法试题

经济法一日一练

发布时间:2018/7/13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北京财科学校  点击数:

企业破产法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在3年前曾任债权人的财务负责人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熟悉该企业情况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A未超过3年,因此不得担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B应予以回避;选项C中发生在“3年前”,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的注册会计师丁应予以回避。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破产清算,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

B、普通合伙企业

C、金融机构

D、民办学校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企业包括:所有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等,因而均正确。


多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到期未付,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处理或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第12天,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B、甲公司提出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未丧失清偿能力,主张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法院予以支持

C、甲公司以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D、甲公司拒不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乙公司的申请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人民法院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选项A: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选项B: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选项C: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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