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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2/7/6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中注协  点击数: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考办[2012] 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我办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张兴华

  电子信箱:zxh@cicpa.org.cn

  电话:010-88250113;传真:010-88250022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附1)。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附2和附3)。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

  第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附:

  1.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表

  2.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3.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责任编辑:心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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