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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所属章节】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等)。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交付货物),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保密义务)。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甲抛弃自己的动产),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否则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例如,买卖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1)主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生效。
(2)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完成2023年注会报名后,考生们需要尽快开始备考。以上为注会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知识点详解,希望可以帮助考生轻松掌握这部分知识。北京财科学校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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